前沿热点:合规人员知情不报,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3-03-13 17:52:17 来源: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

案例警示


【资料图】

Warning Notice

某证券公司分公司合规人员朱某某,知悉其下属营业部实际履行负责人职责的人员未向当地证监局进行任职备案,但未制止违规行为,也未主动识别、控制和报告合规风险,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三章的规定,合规人员的重要职责是主动识别、控制经营机构的合规风险,并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后,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研讨解决方案。本案中的朱某某知悉违规事实,但不能举证自己曾予以制止或按照《合规管理办法》报告合规风险,因此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合规人员,一方面要熟悉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监管规定,了解工作范围内常见的合规风险类型,另一方面要勇于向公司合规负责人反映合规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帮助机构及时纠偏,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监管部门反映。如果合规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那就失去了设置合规岗的初衷和意义。

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

关于对朱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某某:

经查,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吴兴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未任职备案人员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你作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合规管理人员,未主动识别、控制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合规风险,知情却未制止相关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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